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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8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水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水法的实施是我国水利事业发展的重大突破和新的里程碑,它不仅在内容上全面、系统、详细地提出了具体的目标、任务、措施与义务,而且对转变观念,调整治水思路,推进我国现代化水利事业的发展都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整个水法突出了一个新字,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主线,以新体制、新机制为发展理念修订的法规,归纳起来有“六新”,即新形势、新问题、新目标、新层次、新体制、新机制,标志着我国将进入水资源合理开发、高效利用、优化配置、全面节约和有效保护的历史新阶段。 新形势:21世纪是我国进入现代水利发展的新时代,21世纪被称之为水的世纪,21世纪水利的主要矛盾是水资源短缺和水污染与水环境恶化。随着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水资源短缺已成为世界关注的热点。8月28日在南非举行的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上,全体与会代表一致通过将水危机列为未来10年人类面临的最严重的挑战之一。中国水资源总量虽然丰富,但庞大的人口基数,使中国成为世界上人均淡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国家之一。专家们警告,中国解决了温饱以后要防止有可能面临的第二个贫困——水贫困。由此可见,原水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水利发展的需要。 新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尤其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水旱灾害和水污染频繁发生,水多、水少、水脏三大灾害中干旱缺水与水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对人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已构成严重威胁。由于缺水程度越来越严重,缺水范围越来越大,水危机越来越向我们逼近。因此,面对新形势和新问题,水法的修订势在必行。 新目标:20世纪80年代以来,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成为各国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共同准则。因此,这次水法修订把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为一条主线贯穿始终。 原水法在总则第一条明确立法的目的只是“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而新水法针对水资源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根据党和国家关于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新时期治水思路等一系列方针、政策,在总则第一条就阐明了制定本法的目的是“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的战略目标”,这不仅是新水法的一条主线,而且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新层次:一是水资源规划。原水法条款只提出了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新水法在规划的划分上有了新的突破。第一次将规划划分为三个层次,国家负责的是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新水法虽然没有展开战略的内涵,但战略二字本身已阐明了规划的定位,把国家级规划提高到战略的高度。在规划的内容上也更为广泛,涵盖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五大领域。在国家战略规划指导下,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流域负责流域规划,地区负责区域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新水法界定了这三者的相互关系。流域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二是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原水法没有涉及水资源的配置,节约使用条款也不突出。新水法将这两个领域单独立章本身就体现了其战略地位。水资源配置是近几年来提出的一个新问题。针对目前全社会节水意识和节水管理工作薄弱,水价偏低、用水浪费严重,水的重复利用率低的问题,这次在水法修订中,节约用水不仅成为修改的重点,而且在新水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新水法与原水法相比较,节约用水的条款总共有19条,比原水法增加了15条,占全部水法77条牗不包括附则牘的25%左右。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对节约用水、建立节水型社会,从方针、政策、制度以及节水技术等方面制定的最全面、最系统、最详细、最具体的目标、任务、措施与义务。这是我国水利事业发展的重大突破和新的里程碑,对转变观念,调整治水思路,推进我国现代化水利事业的发展都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新体制:在原水法条款中虽然明确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但原水法中却规定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尤其是对流域管理没有明确规定。正是由于水管理体制的人为分割,才导致了水资源不合理的开发利用和资源的浪费。这种体制的弊端是导致地表水与地下水、供水与排水、水量与水质、城镇与农村的水管理,政出多门,分而管之。这种体制既不利于水资源合理配置,又不利于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更不利于水资源的综合治理、综合开发,直接影响水资源的综合功能和综合效益,直接影响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以及环境的改善,直接影响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由于不能实行水资源综合统一管理,甚至在某一部门决策的效果会被其他部门所抵消。因此,加强水法制建设,实现水资源统一管理已成为当务之急。实践表明,水资源管理体制问题再不解决,再不理顺,根本谈不上水资源的综合开发、高效利用、优化配置、全面节约和有效保护问题,更难以解决我国北方地区的水危机问题。因此,新水法在水资源管理体制上吸取了10多年的经验教训,借鉴了国外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强化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体制,这是新的突破。与此相一致,最近中编委批复的流域机构“三定”方案已首次明确流域机构是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统一管理流域的水资源。 新机制:原水法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等各个领域没有相应的约束和奖惩机制。新水法明确: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要求加强对节水设备、产品质量的监管。生产者、销售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工艺、产品和设备。实行强制性节水,并进行目标管理和考核。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对节水目标的审计与监督,同时加强对节水设施和节水器具、设备生产质量的监管,尽快实行节水产品标识制度,限期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产品和设备。新水法要求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积极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制定强制性标准及其配套政策,加大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和回用力度,并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机制。 新水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水法制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它对转变治水观念,调整治水思路,推进我国现代化水利事业的发展不仅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而且标志着我国水利事业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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