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节水工作的法律保证

  黄永基教授是参与此次水法修订工作的专家之一。他告诉记者,突出节水是新水法的鲜明特点之一。新水法中新增的关于节水的法律条文无疑将成为今后推动节水工作深入开展的根本保证。
  他认为,新水法关于节水工作的法律条文从整体上解决了推动我国节水工作发展中最难解决的制度性难题,从法律这个层面上,实现了节水工作的制度创新。从中央提出新时期治水方针以来,已把节水工作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核心是提高用水效率,把节水放在突出位置。”水利部贯彻落实中央新时期治水方针,提出以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来支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新时期治水思路,既是治水工作思路的创新,也是节水工作思路的创新。
  黄教授说,近年来,我国一直在努力推动节水工作的开展,并取得显著成绩。但在节水行动上,特别是在节水工作效果上,现状并不十分令人满意。节水工作力度在总体上对缓解缺水和水环境恶化问题显得不够,节水工作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仍相距甚远,必须全面加强。而当前节水工作存在的问题中最主要、最核心的问题是制度建设问题。节水涉及各行各业、千家万户,大力发展节水既要靠政府推动,也要靠市场引导,更要靠广大用水户积极自觉的参与和支持。如果没有完善的制度建设,是不可能把节水工作推向深入的,也不可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然而这方面恰是我国节水工作的薄弱环节。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在新颁布的水法中全面增加了节水制度建设的内容,解决了节水工作发展的最主要制度性难题,从而使今后的节水工作发展有了法律制度保障,无疑将会推动全国节水工作稳步深入发展,逐步走向依法节水的轨道。
  黄教授指出,新水法关于节水方面的条文体现新时期完整的节水工作新思路,有很强的前瞻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今后我国节水工作发展的努力方向。
  首先,在水资源利用目标上,新水法明确要“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其次,在水资源利用的指导思想上,新水法明确了“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第三,新水法强调加强政府的节水职责,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第四,在合理配置水资源方面,新水法要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要求按流域和区域制定节约用水规划。要求“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第五,新水法明确提出了在节水管理工作中要实行一系列的节水制度。如建设项目实行“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制度;“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实行用水计量、计划用水,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农业“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国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城市“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等等。另外,新水法还包括对违反节水规定的法律责任条文。
  黄教授坚信,新水法出台,必将使新时期的节水工作不断深化,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实现,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