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行政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
拟订水利工作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主要江河的综合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
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负责拟订全区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我区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区水资源公报。
四、
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主管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五、
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订水资源保护规划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水功能区的划分,监测江河水库的水量、水质。
六、
组织指导全区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处理部门间和各镇、街道间的水事纠纷。
七、
负责对水利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
八、
组织编制、审查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九、
负责全区水利设施、河道、水库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本区范围的西江、北江、西南涌、芦苞涌、南沙涌等河段和滩涂的综合治理和开发;组织、指导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督。
十、
指导农村水利工作;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村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水利机电排灌工作。
十一、
组织全区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指导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二、
负责全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组织建设和管理水利工程。
十三、
组织水利队伍建设,负责水利系统的科技管理和职工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
承担区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十五、 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